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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TRADE NEWS
國務院力推的TOT模式與BOT模式的區別
發布者: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7-09-01  瀏覽次數:2195
TOT與BOT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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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T定義

  TOT是“移交-經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 的簡稱,它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形式,具體是指中方在與外商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后,把已經投產運行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移交給外商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外商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于建設新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后,外商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中方。因此,TOT方式與BOT方式的根本區別在于“B”上,即不需直接由外商投資建設交通基礎設施,因而避開了在“B”段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中、外雙方達成一致。在我國經濟發展的現階段,積極采用TOT方式,發展直接融資,對于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尤為必要。

  TOT優勢分析

  1、TOT融資方式只涉及經營權轉讓,不存在產權、股權之爭。交通基礎設施采用TOT方式融資,轉讓的只是特許經營期內的經營權,不涉及產權、股權這一敏感問題,巧妙地回避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保證了政府對交通基礎設施的控制權,易于滿足我國特殊的經濟及法律環境的要求。因此,在現行條件下較易推廣進行。

  2、有利于盤活國有資產存量,為新建交通基礎設施籌集資金,加快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利用TOT融資方式,其一是盤活現有交通基礎設施的存量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其二是為擬建新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融入了資金,緩解了資金短缺的矛盾,加快了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速度;其三是外資增量的進入,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質量和素質。

  3、有利于提高交通基礎設施的技術管理水平,加快我國交通現代化的步伐。采用TOT融資方式引入外資,可以打破國家對交通基礎設施的壟斷經營狀態,有利于逐步建立起開放、有序、公平競爭的交通基礎設施經營市場,加快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的市場化進程。

  TOT注意的問題

  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在較長時間內仍將嚴重不足,具有廣闊的市場發展前景,對外商直接投資將有較大的吸引力。因此,在積極鼓勵外商采用TOT融資方式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同時,還應該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加強對TOT融資方式具體政策的研究。要盡快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研究TOT融資方式的具體政策,如TOT項目的期限問題,既要保證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和合理利潤,又要保證國家收益;不同的項目經營期限可能不同,要研究大體的相應的對策。又如TOT項目的價格問題,投資回報率與項目收費或服務價格密不可分,應制定出一套可供參考的確定主要交通設施收費標準和調價方式的指導原則和辦法,為各級政府進行價格管理提供依據。

  2、拓寬TOT方式運行的基本環境和條件。TOT方式在我國目前的經濟條件下,有著廣闊的市場發展前景。但國家現有政策法規針對性不夠強,有些內容不夠明確,可操作性差;一些政策法規之間不夠協調,這都影響到外商對交通基礎設施投資的積極性。首先,政府應盡快制訂和完善針對外商投資建設與經營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政策法規,以立法形式保證交通基礎設施有償使用和特許經營權的連續性、穩定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盡量減少外商投資的法律風險和政治風險,消除外商不必要的疑慮。其次,政府應繼續對外商投資交通基礎設施實行優惠政策,對外商的合理要求應采取靈活、務實的態度,在深入調查、認真測算的基礎上作出適當的承諾,以降低外商的投資風險。再次,對于某些對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但僅靠收取使用費不能回收投資或投資回報率過低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政府應進一步放寬政策,允許投資者在交通線沿線或交通設施周邊區域內投資開發和經營相關高盈利(如旅游、廣告、房地產等)項目的權利,使投資者能夠以這些項目的收益補償項目投資。

  3、TOT作為一種引入外資的方式,目前主要是面對國外投資者,但實際上并不排除我國有實力的私營企業、金融機構、基金組織等參與投資。TOT融資方式為我國逐漸壯大的民間資本進入交通等基礎設施領域提供了契機,這將有利于充分利用國內資源,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同時也為國內民營組織積累投資和經營交通基礎產業的經驗,為交通基礎產業的逐步市場化打下良好的基礎.blob.png

  BOT定義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并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特征

  1、私營企業基于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由招標方式進行);

  2、由獲專營權的私營企業在特許權期限內負責項目的建設、經營、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償還貸款;

  3、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須無償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BOT模式的參與者

  1.項目發起人。作為項目發起人,首先應作為股東,分擔一定的項目開發費用。在BOT項目方案確定時,就應明確債務和股本的比例,項目發起人應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諾。同時,應在特許協議中列出專門的備用資金條款,當建設資金不足時,由股東們自己墊付不足資金,以避免項目建設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誤。項目發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起人的利益。

  2.產品購買商或接受服務者。在項目規劃階段,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簽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產品購買商必須有長期的盈利歷史和良好的信譽保證,并且其購買產品的期限至少與BOT項目的貸款期限相同,產品的價格也應保證使項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貸款本息和股息,并有利潤可賺。

3.債權人。債權人應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貸款,并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當政府計劃轉讓資產或進行資產抵押時,債權人擁有獲取資產和抵押權的第一優先權;項目公司若想舉新債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應獲得合理的利息。

  4.建筑發起人。BOT項目的建筑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建設進度,要求總發起人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并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竣工后要進行驗收和性能測試,以檢測建設是否滿足設計指標。一旦總發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完成任務,或者完成任務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予以罰款。

  5.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對項目中各個角色不愿承擔的風險進行保險,包括建筑商風險、業務中斷風險、整體責任風險、政治風險(戰爭、財產充公等),等等。由于這些風險不可預見性很強,造成的損失巨大,所以對保險商的財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險公司是沒有能力承作此類保險的。

  6.供應商。供應商負責供應項目公司所需的設備、燃料、原材料等。由于在特許期限內,對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長期的和穩定的,供應商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較強而穩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于還貸期的一段時間內的燃料(原料),同時供應價格應在供應協議中明確注明,并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對供應商進行擔保。

  7.運營商。運營商負責項目建成后的運營管理,為保持項目運營管理的連續性,項目公司與運營商應簽訂長期合同,期限至少應等于還款期。運營商必須是BOT項目的專長者,既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水平,也有此類項目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在運營運程中,項目公司每年都應對項目的運營成本進行預算,列出成本計劃,限制運營商的總成本支出。對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應有相應的罰款和獎勵制度。

  8.政府。政府是BOT項目成功與否的最關鍵角色之一,政府對于BOT的態度以及在BOT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將直接影響項目的成敗。本書有關章節將詳細說明BOT中的政府作用。

  實施BOT的步驟

  1.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項目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協議。

  2.項目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3.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

  4.進入經營階段后,項目公司把項目收入轉移給一個擔保信托。擔保信托再把這部分收入用于償還銀行貸款。

  BOT的具體方式

  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設一運營一移交。政府授予項目公司建設新項目的特許權時,通常采用這種方式。

  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設一擁有一運營一移交。這種方式明確了BOT方式的所有權,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一般說來,BOT即是指boot。

  3.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設一擁有一運營。這種方式是開發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許權,建設并經營某項基礎設施,但并不將此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或公共部門。

  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設一擁有一運營一補貼一移交。

  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設一租賃一移交。即政府出讓項目建設權,在項目運營期內,政府有義務成為項目的租賃人,在且賃期結束后,所有資產再轉移給政府公共部門。

  6.bt(build一transfer):建設一移交。即項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項目的收購價格分期付款。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設一移交一運營。

  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資一運營一移交。即收購現有的基礎設施,然后再根據特許權協議運營,最后移交給公共部門。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運營一擁有。此外,還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雖然提法不同,具體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異,但它們的結構與BOT并無實質差別,所以習慣上將上述所有方式統稱為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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