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保部發布《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要求以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推動建立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有機結合的污染治理新機制。
《意見》對第三方治理的實施細則做了進一步規范,同時提出在京津冀、長三角及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試點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并且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參與排污權交易等。專家表示,此次《意見》的出臺顯示了政府持續推進第三方治理的決心,但第三方治理在中國的現狀下仍面臨著諸多問題。
第三方治理緣何落地難?
第三方治理是相對于我國傳統的“誰污染、誰治理”模式提出的,原來是排污企業自行解決治理問題,第三方治理則是排污企業付費、第三方環保機構治理,實現“產污”和“治污”分離。
相對于原有的排污企業自行治理的模式而言,第三方治理具有極大的優勢。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秘書長駱建華接受中國財富網采訪表示,首先,第三方治理可以使環保部門的監管對象更加集中可控,以前政府需要監管千家萬戶的企業,現在變成了比較集中的第三方治理機構。其次,可以刺激環保企業和產業的發展。最后,交由專業化機構治污可以極大地提升效率,降低治理成本,這也是第三方治理最大的好處。
我國推行第三方治理已久,早在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明確了要在環境治理領域大力推進第三方治理的發展。但是兩年以來,該模式推進速度緩慢,環保第三方治理市場也始終不溫不火。
駱建華表示,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存在阻力,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工業企業污染治理的動力不足,這也與此前我國環保執法較為溫和有關。“過去我們的環保治理存在一種‘囚徒困境’,企業要治污就會增加成本,傳導到產品就得提高產品價格,在市場中價格高的不具備競爭力,治污的企業不得不退出,那些不治污的企業反而能夠生存下去,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結局。”
第二是責任主體不明確,排污企業與第三方治理機構之間責任邊界不清。此次《意見》中明確規定,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
第三是支付問題。不僅存在排污企業的支付信用問題,還有上游企業經營狀況不善導致環保公司承受連帶風險的問題。《意見》中提出要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機制,依環境績效付費,保障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單位權益。“這里的第三方支付類似于一個中介,比如企業先將錢付給銀行,等到環保部門審核達標后再支付給環保公司,可以說為支付問題做出了一定保證。”駱建華表示。
近年來,一些大型化工企業和化工園區也在嘗試采用第三方治理,主要的模式包括委托治理和托管運營兩種。前一種模式對于第三方環保機構來說成本很高,存在較大融資壓力。本次《意見》中提出,鼓勵地方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積極引入社會資本,為第三方治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第三方治理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即資金問題。
第三方治理實施土壤在于環保監管
實際上,“第三方”這一概念的本源是在政府監管方、工業排污方和環保治理方中,環保治理方作為第三方。引入第三方之后,打破了原有的治理格局,政府的角色是否發生了變化?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表示,監管將是環保執法部門永恒的主題。良好的環保監管形成的健康環保體系,也是第三方治理實施的土壤。
企業實行第三方治理不是強制性的,而是商業性的自主行為,政府只能鼓勵和促進。因而企業需要經濟上行為動機。第三方治理的設計初衷是降低治污成本,這也是企業最根本的動機所在。“但這需要建立在嚴格的環保監管、好的環保制度的基礎之上。只有當企業不達標就會被處罰,處罰的成本太高,企業才會去找第三方進行治理。但現在企業自己做治污,可以偷排,可以不被處罰,或處罰的成本不高,企業就不會去找第三方來降低成本。”
本次《意見》提出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參與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在我國試點近十年,一直沒有得到大范圍推廣,薛濤認為這與第三方治理面臨的問題一樣,依然是環保監管方面的不足。“現在環境成本還沒有進入價值體系,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沒有成為企業的生產成本,排污權的發展就很難。只有當所有排污行為都要收費,并且收費足以體現環境成本時,排污權才有意義。”
按照西方國家實施第三方治理的經驗,一般情況下需要在工業企業環保達標率達到80%以上,第三方治理才能得以大范圍推行。“但現在我國是70%的工業企業污染排放不達標,只有30%達標,這個土壤根本沒有建立起來。”
今年以來,我國環保督查風暴席卷全國。不久前第四批中央環境保護督察也已全面啟動,將實現對全國31省(區、市)督察全覆蓋。但環保督查的推行困難重重,需要解決能源供應、民生、就業、區域發展等矛盾。因此,薛濤認為,我國環保監管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在形成良好的環保監管體系之前,新制度、新工具的設計都暫時無法真正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