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企業環保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建議的回復
【來信】: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斷趨嚴,環保部也出臺了多項政策,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十九大報告提出“打贏藍天保衛戰決戰”,特別是習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及綠色發展理念深得人心,廣大人民群眾看到了呼吸新鮮空氣的希望。然而一切美好的愿望都要靠最基層,特別是被認為是污染主體的企業努力。
為適應新形勢下環境保護的要求,企業必須強化環保力度,然而目前企業的環保管理機構(大多數與其他業務合并)精簡,人員力量薄弱,這與不斷強化與增加的環保管理不相適應。除日常環保管理外,最近增加的各種業務居多繁瑣,僅需要錄入的數據平臺就有多個,如國家排污許可系統、環保部污染監控中心、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及地方環保部門要求的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信息發布平臺等。
本人所在的企業為央企,應該說是比較重視的,然而人員配置依然緊張,很難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為此建議環保部組織專家,開展關于企業建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的研究,規范企業機構的建立及人員的配置,以適應新形勢下環境保護新常態,把各項環境保護工作落到實處。安全生產管理在這方面做得比較規范。
【回復】:
企業是污染物排放的主體,也是環境治理中的關鍵環節,加強和規范環保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是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2條第2款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企事業單位應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因此,為適應新形勢下環境保護的要求,每一個企業都應主動強化環保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不斷完善環境保護責任制。
為推動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以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一方面將繼續堅持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加強督促企業提升環保治理水平的外在壓力;另一方面,將加大守法引導和正向激勵,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環保宣傳教育,加強培養企業環保自律意識,強化企業不斷規范環保機構及人員配置的內在動力。
我部也將積極學習借鑒有關先進管理經驗,增進與相關行業協會的業務交流,推動開展企業環保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的研究,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環境管理制度,提高環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