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5項暫予免稅的情形,分別為:
一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但鑒于規模化養殖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未將其列入免稅范圍。
二是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
三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達標排放污染物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免繳排污費,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
四是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暫免征稅。
五是國務院批準暫免征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