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5]274號)的要求,現征求由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和中國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牽頭起草的國家標準《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意見,請于2017年12月8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第二起草單位中國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聯系人:譚中俠聯系電話:18622209008
Email:tanzx@cntcc.cn
地址及郵編:天津市北辰區京津路1號天辰科技園天辰公司環境工程部;郵編300400
附件: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
前 言
本標準根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標函【2015】274號”《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要求進行修訂,原標準名稱為《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由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
在本次修訂過程中,編制組對本標準實施以來在指導我國化學工業環境保護設計工作過程中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和反饋意見進行了總結和歸納,并依據目前國家的總體環保要求,結合國內外化工環境保護的先進技術和先進理念及我國的具體國情,從編制依據、污染防治原則、執行的國家標準、污染物處置技術要求等方面,作了具體的修訂,尤其根據在我國嚴峻的環保形勢下國務院發布的一系列嚴格環保政策,在修訂工作中做了相應規定。
本標準修訂后內容共10章,主要包括:總則,術語,設計內容,廠址選擇與總圖布置,廢氣污染防治,廢水污染防治,固體廢棄物處置,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噪聲防治,環境監測等。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化工分會負責日常管理,由中國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中國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區京津路1號,郵編:300400),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第一起草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第一起草單位: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
中國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
東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寰球工程公司
華陸工程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中藍連海設計研究院
湖南化工醫藥設計院
中海油山東化學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軒昂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齊魯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東北煉化吉林設計
主要起草人:孫效平、譚中俠、項元紅、馬立新、宋曉銘、蔣少軍、 陳 蕓、徐彤文、李桂銀、崔廣寧、崔海云、張 宇
目次
1總則
2術語
3 設計內容
4廠址選擇與總圖布置
5廢氣防治
5.1一般規定
5.2污染源控制
5.3廢氣處理
6廢水防治
6.1一般規定
6.2污染源控制
6.3廢水及回用水貯運
6.4廢水及回用水處理
6.5污水及回用水處理場(站)設計
6.6事故工況水污染防控
6.7 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
7固體廢棄物處置
7.1一般規定
7.2污染源控制
7.3固體廢棄物貯運
7.4固體廢棄物處理
8噪聲防治
8.1一般規定
8.2機械設備噪聲控制
8.3廠區噪聲控制
8.4廠界噪聲控制
8.5噪聲監測
9環境監測
10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修訂說明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為防止化工建設項目產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以及放射性物質等污染環境,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能源,清潔生產,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化學工業健康、持續發展,加強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的化工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計。
1.0.3 化工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生態平衡 ecologicalbalance
指環境系統中生物與生物之間、生物與生存環境之間相互作用而建立的動態平衡關系。
2.0.2環境容量 environmental capability
指水、空氣、土壤和生物等自然環境或環境組成要素對污染物質的凈化能力。
2.0.3污染物 pollutant
人類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對環境有破壞作用的物質。
2.0.4總量控制 total amount control
根據排污地點、數量和方式,對各控制區域不均等分配環境容量資源。
2.0.5潛水含水層 phreatic water aquifer
指地表以下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上面的透水巖土。
2.0.6無組織排放 non-organisation disge
指不通過排氣筒的廢氣排放,以及排氣筒高度小于15m的廢氣排放。
2.0.7二次污染 secondary pollution
指環境中存在的、或在污染治理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在生物的、化學的、物理的作用下,變成另一種對生物直接危害的物質,這些物質是原來的污染源中沒有的。
2.0.8酸霧 acid mist
霧狀的酸性物質,其pH≤4.5。
2.0.9氮封 storage bynitrogen gas
用以保持儲罐內部壓力恒定,以防止罐內物料被氧化、減少物料揮發及保障儲罐安全的設施。
2.0.10軟密封 soft sealing isolation
用于常溫、中低壓管線和容器上閥門的一種密封方式,在閥芯和閥體鑲嵌彈性體材料起到調節和截流作用。
2.0.11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
采用當地暴雨強度公式取一次降雨過程中的前15 ~30min降水量,一般取20~30mm厚度的初期降雨量。
2.0.12沖擊負荷 impact load
污水排放量或污染物濃度突然加大時所產生的污染負荷。
2.0.13放射性活度 radioactivity activity
放射性物質的計量單位。放射性活度描述單位時間內放射性同位素的核衰變數目,它表示放射源衰變的強弱程度。
2.0.14水體 water sudstance
水的積聚體。在本標準中指地面水體,如溪、河、江、池塘、湖泊、水庫、海洋等。
2.0.15 回用水Reused water
指廢水經深度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回用要求的水。
2.0.16 事故廢水 accident wastewater
生產裝置發生事故時所排出的廢水,一般包括消防廢水、泄露物料、事故期間雨水等。
2.0.17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VOCs )
在常溫(20℃)下飽和蒸汽壓大于70Pa,常壓下沸點小于260℃的有機化合物為揮發性有機物。
2.0.18 撓性連接 flexible connection
在相對的連接件之間使用彈性材料,使相互的連接既有約束或傳遞動力的關系,又可以有一定程度的相對位移,避免產生剛性震動。
3 設計內容
3.0.1
項目建議書中環境保護專業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所在地區環境現狀;
2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及防治對策;
3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和要求;
4存在的問題。
3.0.2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環境保護專業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擬建項目地區的環境現狀;
2 項目建設可能引起的生態變化;
3 設計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4建設項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5 控制污染和生態變化的初步方案;
6 環境保護投資估算;
7 環境影響初步分析;對于重、特大項目,尚需提交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批通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
8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3.0.3項目申請報告中的環境保護專業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項目建設地區環境現狀;
2 項目建設地區的環境容量;
3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4 執行的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政策和環境保護標準規范;
5 環境治理措施及預期效果;
6 簡述項目建設對生態、文化遺產的影響及保護措施;
7 環境保護投資估算;8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情況說明及建議。
3.0.4 初步設計或基礎設計的環境保護篇章(專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編制依據;
2 設計所執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
3 工程概況;
4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種類、組成、數量、排放規律、排放方式、去向、溫度、壓力等特性參數;
5 設計中采取的綜合利用與處理措施及預期效果;
6 污染物總量控制;
7 綠化方案;
8 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及定員;
9 環境監測機構、設施及定員;
10 環境保護投資估算;
11 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意見。
3.0.5施工圖設計應按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中環境保護篇章(專篇)所確定的內容及要求進行,并應落實環境保護部門審批通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
4 廠址選擇與總圖布置
4.0.1化工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符合當地的總體規劃和產業導向,以及地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宜選擇在規劃的工業園區內。
4.0.2廠址選擇應結合建設地區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以及擬建項目的性質、規模和排污特征,并根據地區環境容量進行充分綜合分析論證,優選對環境影響最小的廠址方案。
4.0.3 凡排放廢水、廢氣(粉塵)、固體廢棄物、惡臭、放射性物質等的化工建設項目,不得建設在下列區域:
1城市規劃確定的生活居住區、文教區;
2一級、二級(限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護區;
3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
4自然保護區;
5其它需要特殊保護地區。
4.0.4排放有毒有害廢氣的化工建設項目與城鎮和居民區之間,應保證足夠的衛生防護距離,并應布置在當地城鎮或居民區等環境保護目標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0.5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化工建設項目,應布置在當地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下游,排放口位置應根據環境評價報告確定。
4.0.6危險固體廢棄物處置場地嚴禁布置在以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區內,也不得布置在當地城建、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劃定的衛生防護區內。
4.0.7環境保護工程設施的用地,應與主體工程用地同時選擇、布置。
4.0.8總圖布置在滿足生產需要的前提下,宜將污染危害最大的生產裝置布置到距非污染裝置最遠的地段,然后確定其余裝置的相應位置。
4.0.9化工建設項目的行政管理和廠內的生活設施,應布置在靠近廠外生活居住區的一側,并作為企業發展的非擴建一端。
4.0.10排氣筒、火炬設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貯存庫、裝卸站、污水處理場及廢物填埋和焚燒裝置等,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0.11新建化工建設項目宜有綠化規劃設計,除鹽堿地等特殊地區外,其綠化覆蓋率可為總面積的12%以上,改建、擴建項目宜選擇在10%~15%。
4.0.12放射性物品儲存庫應布置在人員活動稀少的地帶。
4.0.13對于大的噪聲源,不宜布置在靠近廠界的地帶。
5 廢氣防治
5.1一般規定
5.1.1化工工藝設計應在物料流程圖中標注出廢氣排放點的位置,并配以相應圖、表標明廢氣排出量、排放強度及去向。
5.1.2工藝方案比選時,應優先選用毒性低、揮發性低的原輔材料和先進密閉的生產工藝。
5.1.3生產過程排出的工藝廢氣,首先應考慮回收利用或綜合利用,不能回收或綜合利用的,應采取凈化處理措施,達標排放。
5.1.4選擇廢氣治理方案時,應避免產生二次污染或有消除二次污染的控制措施。
5.1.5廢氣排氣筒應設置環境監測采樣口,采樣口的設計應按GB/T16157、HJ/T397的規定執行。
5.1.6廢氣排氣筒的設計,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外,尚應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要求確定。
5.2污染源控制
5.2.1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或裝置應設置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設施。
5.2.2易揮發性液體原料、成品、中間產品、液體燃料等的貯存設計,應因地制宜地采取冷凝、吸收、吸附、噴淋、氮封及其它軟密封等措施。
5.2.3揮發性液體儲罐的廢氣污染控制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現行標準的規定,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在內浮頂罐基礎上設置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設施。
5.2.4揮發性液體裝卸和分裝應采取頂部浸沒式或底部裝載方法,裝載設施應配備密閉收集系統至處理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應配備蒸汽平衡系統。
5.2.5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應優先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等高效回收措施。
5.2.6廢水、廢液、廢渣的收集、儲存、處理處置過程中,對散發揮發性有機物和產生異味的主要環節應采取有效的密閉與廢氣收集措施,產生的廢氣應接入廢氣回收或處理設施。
5.2.7對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物料,其采樣口應采用密閉措施。
5.3廢氣處理
5.3.1應根據廢氣性質采取除塵、冷凝、吸收、吸附、焚燒等凈化措施,做到達標排放,并同時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批復的要求。
5.3.2下列可燃性工藝尾氣,宜排入火炬系統:
1為穩定生產運行而暫時排出的氣體;
2事故或安全閥泄放時排出的氣體;
3開車、停車、檢修時,泄壓或吹掃放空排出的氣體;
4運轉設備短時間間斷排放的氣體;
5熱值低又不易回收利用的氣體。
5.3.3惡臭(異味)氣體宜采用焚燒、催化氧化、吸收、吸附或生物氧化等方法處理。
5.3.4以煤為原料的合成氨、焦化、煤氣化等生產過程,應設置脫硫或回收硫的設施。
5.3.5工藝加熱爐、裂解爐等工業爐窯應采用清潔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燒技術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燃煤鍋爐應設置先進高效的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
6 廢水防治
6.1一般規定
6.1.1化工工藝設計應在物料流程中標注出廢水排出點,一并配以相應圖、表,標明水質、水量及排放去向。
6.1.2 應優先選用清潔原料,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水綜合利用技術,減少廢水污染物的產生量。
6.1.3 禁止取用地下水作為生產用水。
6.1.4 沿海地區宜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并應設置防止海水抽取對海洋生物的影響、排水對海洋污染的措施。
6.1.5 生產過程排出的廢水,宜符合下列設計原則:
1 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質處理;
2 按不同水質分別回收廢水中的有用物質或余熱;
3 以廢治廢、綜合治理。
4 深度處理后回用。
6.1.6 化工建設項目的排放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排入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應滿足國家及行業現行標準中間接排放限值的要求,未規定限值的污染物,由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協商確定接管標準;
2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廢水,在符合國家及行業現行標準排放限值要求的前提下,應滿足《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時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要求;
3 直接排入地表水體的廢水,應滿足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標準排放限值的要求。
4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輻射防護規定》GB8703的要求;
5 應滿足環境影響報書及其批復文件、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
6.1.7 化工建設項目的廢水排放口不得設在下列區域內:
1 水源地保護區、國家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
2 風景名勝區水體及浴場;
3 重要養殖業水體、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
4 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
5 工廠取水口上游水體的一定區域內,具體范圍須經環境評價確定。
6.1.8 化工建設項目污水總排口宜采用“一廠一管”制。
6.1.9 化工建設項目的濃鹽水處理和蒸發結晶裝置應配套設置濃鹽水暫存池。
6.1.10 化工建設項目的排水體制應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污口應進行規范化建設,并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 應在線監測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并宜與環保管理部門聯網;
2 對于污水中的第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規范的采樣點位;
3 排放口應預留監測口并設立標志;
4 排放口標志牌的環保圖形標志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中的有關要求;
6.1.11 裝置或工廠廢水的輸送管道排出口應有計量及監控采樣裝置。
6.2污染源控制
6.2.1 在滿足生產用水的前提下,嚴格控制新鮮水用量,應滿足:
1 新建生產裝置噸產品的水耗達到國內行業的先進水平;
2 引進裝置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3 生產用水梯級利用、循環使用;
6.2.2 化工裝置非正常排出的高濃度物料應設收集和暫存設施,并應在裝置正常運行后再返回工藝處理,不得作為污水排放。
6.2.3積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統等應設有清除物料的放凈口。放凈、采樣、溢流、檢修、事故放料以及機泵廢水等,應設置收集系統。
6.2.4所有生產裝置、作業場所的沖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均應收集并進行處理。
6.2.5 化工廢液宜單獨收集處置,不得直接排入生產廢水系統。
6.2.6 循環水系統應配備水質處理設施,應選用無毒或污染較輕的水處理藥劑,不得用增大排水量方式維持循環水水質。
6.2.7 原料、燃料、產品的露天堆場和裝卸站臺,應有防止雨水沖刷物料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6.2.8 化學品的儲存、裝卸、投加等場所應設防止物料泄漏的措施。
6.2.9 化工污染區域應設置圍堰或環溝,生產污水和初期雨水應進行收集。
6.3廢水及回用水貯運
6.3.1 化工建設項目的排水可劃分為下列系統:
1 生產廢水(含污染雨水)系統;
2 生活污水系統;
3 清凈廢水系統;
4 雨排水系統;
5 事故廢水系統;
6 含鹽廢水系統。
6.3.2 下列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重力流生產污水管線:
1 可燃氣體的凝結液;
2 溫度超過40℃的污水;
3 混合時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管道堵塞、腐蝕和沉淀的污水;
4 未經預處理的含易揮發性有毒物質污水。
6.3.3 生產污水、循環水排污、脫鹽水站廢水、機泵冷卻水、機泵沖洗水等廢水不得排入雨水系統。
6.3.4 輸送含有酸、堿、高鹽等強腐蝕物質的廢水管道,應采取防腐蝕措施或采用耐腐蝕管材,不應直接埋地敷設。
6.3.5 有壓生產廢水管道宜架空敷設。
6.3.6 含可燃液體的污水管道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有關規定。
6.3.7 間斷排放的廢水,應設置廢水貯存調節設施,其容積應根據排水量、排水周期、水質、廢水處理設施接納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6.3.8 高濃度生產廢水不得沖擊排放,在生產廢水的水質、水量可能出現周期性急劇變化時,生產裝置內應設置專用的調節設施。
6.3.9 回用水的輸配水系統應獨立設置,嚴禁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并網。
6.3.10 高含鹽廢水的長距離輸送應有避免管道結晶、堵塞的措施。
6.4廢水及回用水處理
6.4.1 化工建設項目的廢水及回用水處理設計,應根據水量、水質和處理、回用要求,遵循“分級、分質處理,分級、分質回用”的原則,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優化處理方案。
6.4.2 化工生產裝置產生的含高濃度特征污染物的廢水,宜在工藝裝置區內進行預處理,回收有用物質。
6.4.3 含汞、鎘、砷、鉛、六價鉻等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的廢水,應在裝置(車間)內處理后達標外排。
6.4.4 廢水回用應立足于本企業或園區利用,回用水宜作為循環水系統補充水,可作為脫鹽水站原水或雜用水。
6.4.5 下列污水宜進行預處理:
1本標準6.3.2條所列的污水;
2含酸、堿、乳化液的廢水;
3對廢水貯運設施易造成腐蝕、結垢、淤塞的廢水;
4含石油類、酚類、硫化物、氰化物、氨類及各種難降解的廢水;
5影響生化處理效果的廢水。
6.4.6廢水在處理或重復利用過程中有二次污染產生時,應采取防治措施。
6.4.7 嚴禁采用滲井、滲坑、溶洞、廢礦井等排放污水。
6.4.8 向地面水體或海域排放含熱污染的廢水時,應采取冷卻降溫措施。
6.4.9 設有二級廢水生化處理設施的化工建設項目,生活污水宜與生產污水合并處理。
6.5污水及回用水處理場(站)設計
6.5.1污水處理場(站)的場址選擇,宜滿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證近期廢水處理規模的前提下,預留遠期發展用地;
2選在化工建設項目廠前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 選在地下水水位低的地帶;4 選在盡可能有坡度的地形上。
6.5.2 污水處理場(站)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處理水量不得低于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的水量;
2 經處理后的水質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3 污水處理過程排出的化學污泥、浮渣、油泥和剩余活性污泥等應妥善處理或處置,應符合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的原則,宜采取濃縮、脫水、干化、填埋、焚燒或綜合利用措施;
4 采用化學沉淀法處理第一類污染物產生的沉淀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回收或填埋。
6.5.3 進入污水處理場(站)的廢水,其水質水量變化幅度較大或易產生沖擊性負荷時,應設置均質、調節等均衡設施。
6.5.4 污水處理場(站)應設置污水緩沖池,接納非正常工況下超過進水指標的污水和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時的不合格污水。
6.5.5 污水處理場(站)進水和出水的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指標,宜進行在線監測。
6.5.6 污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應返回污水處理系統。
6.5.7 厭氧消化過程中產生的沼氣宜綜合利用,并宜根據使用要求進行除濕和脫硫。
6.5.8 回用水處理場的設計規模宜根據廢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綜合確定。
6.5.9 回用水處理場的設計應進行水平衡和鹽平衡計算。
6.5.10 以下廢水可優先作為回用水水源:
1 循環水冷卻水排污水、脫鹽水站排水、鍋爐排水;
2 污水處理場(站)出水;
3 非污染雨水。
6.5.11 嚴禁將放射性廢水作為回用水水源。
6.5.12 回用水處理場(站)進出水應設有計量與監控設施。
6.5.13 回用水處理場(站)產生的濃鹽水,在有納污水體的區域且滿足排放標準時可直接排放;在缺乏納污水體的區域或不滿足排放標準時,應采用蒸發結晶、干化等技術進行有效處理,使處理后的水質滿足排放標準或回用標準。
6.5.14 濃鹽水暫存池的儲存時間應根據蒸發結晶、膜濃縮等處理裝置的故障情況確定。
6.6事故工況水污染防控
6.6.1 化工建設項目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
6.6.2 對排入應急事故水池的廢水應進行必要的監測,并應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1能夠回用的應回用;
2對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標準的廢水,可直接排放;
3對不符合排放標準,但符合污水處理站進水要求的廢水,應限流進入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4對不符合污水處理站進水要求的廢水,應采取處理措施或外送處理。
6.6.3 應急事故水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池容積應根據事故時泄漏物料量、消防用水量、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2 宜采取地下式;
3 應考慮防滲、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 火災類別按丙類進行設計,事故狀態下按甲類進行管理;
5 事故廢水轉輸泵的電源負荷按二級負荷考慮,若不能滿足要求,應設柴油泵作為備用,柴油泵的流量按全部運行電泵的流量進行配置。
6.6.4 在開停車、檢修、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含有可燃、有毒、對環境有污染液體漫流的裝置單元周圍,應設置圍堰:
1 圍堰高度不應低于150mm;
2 圍堰地坪應滿足防滲要求,并設置集水溝等導流設施;
3 圍堰外設置切換閥門。
6.6.5 裝置區、罐區未受污染的雨水由切換閥門切換到雨水系統,切換閥宜地面操作。
6.6.6 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排水能力應按事故排水流量進行校核。事故排水流量包括物料泄漏流量、消防水流量、清凈水流量、雨水流量等。
6.7 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
6.7.1 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地下水水文地質情況、生產裝置特點和所處的區域及部位,合理確定污染防治分區,并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GB/T50934的分區要求。
6.7.2 應按照污染防治區劃分采取相應的防滲措施,并應采取防止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區的措施。
6.7.3 下列設施應采取防滲漏措施:
1 輸送生產污水(含污染雨水)的溝渠、地下管道;
2 收集、處理生產污水的水池;
3 蒸發塘、晾曬池、濃鹽水暫存池。
6.7.4 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情況及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擴散形式,在廠區及其周邊區域布設一定數量的地下水污染監控井:
1 廠區外地下水水流上游應設不小于1眼地下水背景監控井;
2 廠區外地下水水流下游宜設不小于3眼地下水污染監控井;
3 廠區外可能受到影響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的上游應至少布設1眼地下水污染監控井。
6.7.5 當化工建設項目場地土壤受到污染時,應進行土壤修復。
7 固體廢棄物處置
7.1一般規定
7.1.1物料流程圖上應標注出固體廢棄物的排出點,并配以相應的圖、表注明其組份、排放強度、處理(置)方法及排放去向。
7.1.2固體廢棄物防治應符合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的原則。生產裝置及輔助設施排出的各種固體廢棄物,應按其性質和特點進行分類,并應采取回收或其它處置措施;對確認沒有回收利用價值的固體廢棄物可采取焚燒、填埋等處置措施;對暫不回收利用的固體廢棄物宜采取堆存、填埋等處理措施。
7.1.3固體廢棄物在收集、貯存、運輸、回收利用或處理處置過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產生,還應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7.1.4利用磷石膏等化工廢渣,特別是含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的廢渣生產民用建筑材料及其它制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物質限制標準》GB6763的有關規定;化工廢渣用于建筑水壩、跑道、公路等非民用建筑、建材,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7.1.5固體廢棄物堆存、填埋場地的選址和設計,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化工危險廢物填埋場設計規定》HG/T20504的要求。
7.1.6危險固體廢棄物處置場地嚴禁布置在以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區及主要經流補給區內,也不得布置在當地城建、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劃定的衛生防護區內。
7.2污染源控制
7.2.1化工工藝設計應合理的選擇和利用清潔的原輔材料、能源和其它資源;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7.2.2生產過程、設備檢修、事故停車時排出的固體廢棄物及其浸出液,應設置專用容器收集或處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下水道和地面水體。
7.3固體廢棄物貯運
7.3.1化工固體廢棄物的中轉貯存,應根據其排放強度、運輸、利用或處理設施的接納能力,合理設置中間貯存、轉運設施。
7.3.2兩種或兩種以上固體廢棄物混合運輸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不應產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質、爆炸及其它有毒有害化學反應;
2應有利于堆存、利用或處理。
7.3.3含水量大的固體廢棄物的輸送,宜采用管道輸送,也可采用機械輸送或機械管道聯合輸送。采用機械輸送時,宜先進行濃縮脫水處理。
7.3.4屬于危險廢物的固體廢棄物、易起塵廢渣的裝卸和運輸,應分別采取密閉、增濕等措施。
7.4固體廢棄物處理
7.4.1化工固體廢棄物處理的設計,應選擇企業單獨處理與所在區域綜合治理相結合的方案,并根據固體廢棄物的種類、組成、性質、排放量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4.2可燃性廢棄物宜選擇焚燒處理,焚燒設施設計應滿足《化工建設項目廢物焚燒處置工程設計規范》HG20706的有關規定;對危險廢棄物宜選擇焚燒處理,焚燒設施設計應滿足國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的有關規定。
7.4.3下列固體廢棄物宜采用綜合利用措施:
1燃煤鍋爐灰渣、煤氣化灰渣;
2硫酸燒渣、磷石膏渣、磷泥、電石渣、氨堿廢渣、鹽泥、鉻渣等。
7.4.4 對含貴重金屬的固體廢棄物應回收利用。
7.4.5 含有汞、鎘、氰化物等可溶性危險固體廢物,其處理處置措施應符合《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42的要求。
7.4.6不溶性化工廢渣、廢礦石、尾砂、煤矸石等,應優先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時,其處理處置應符合《固體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35的要求。
7.4.7廢水回用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母液、廢催化劑、廢吸附劑、結晶鹽等應進行妥善處理處置,應符合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的原則,宜采取濃縮、脫水、填埋或綜合利用等措施。
7.4.8化工固體廢棄物堆存或填埋場的工程設計應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堆(埋)場服務期滿后應按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封場。
8 噪聲防治
8.1一般規定
8.1.1噪聲控制設計應充分結合地形、建構筑物等聲屏的作用,確定合理的方案。
8.1.2工程設計中應選用低噪聲的設備,并應采取消聲、隔聲、吸聲等降噪措施。
8.2機械設備噪聲控制
8.2.1帶壓氣體的放空應選擇適用于該氣體特征的放空消聲設備。
8.2.2化工工藝設計中,除應選用低噪聲設備外,還可采取下列措施:
1設備的進、出口裝消聲器;
2設置隔聲罩;
3修建封閉式隔聲室;
4出氣口與管道采用撓性連接;
5管道包扎隔聲、吸聲材料;
6設置設備減振墊和獨立減振基礎。
8.2.3火炬的地面噪聲級不宜大于90dB(A),事故狀態下不宜大于100dB(A),無法滿足時應選擇低噪聲火炬頭。
8.3廠區噪聲控制
8.3.1化工建設項目各生產裝置區的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8.3.2生產裝置、作業場所及不同功能區的噪聲衛生限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宜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合理布置發聲源的方位;
2門窗設在背離強聲源的方向;
3修建隔聲室。
8.3.3廠區內各類地點的噪聲限制值可按表8.3.1采用。
表8.3.1 廠區內各類地點的噪聲限制值
8.4廠界噪聲控制
8.4.1廠內聲源輻射至廠界的噪聲,不得超過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有關規定,其限制值可按表
8.4.1采用,超標時,應采取控制措施。
表8.4.1 廠界噪聲限制值[等效聲級Leg(dBA)]
8.5噪聲監測
8.5.1機器設備的噪聲監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測量規范》GBJ 122的有關規定執行;廠界噪聲監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有關規定執行。
8.5.2噪聲源監測和環境噪聲監測的測試位置和高度,應按國家現行有關監測標準的規定執行。凡未制定測試標準的,可按表8.5.1執行。
表8.5.1噪聲測量位置和高度
9 環境監測
9.0.1化工建設項目中企業環境監測站或監測組的設置,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測站設計規定》HG/T20501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委托其它單位進行環境監測的化工建設項目,應對項目主要污染源具有監測手段。
9.0.2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定期監測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2定期監測企業周圍環境質量的變化情況,為污染控制提供依據;
3定期監測企業內部分級管理指標的實施和達標情況;
4定期監測企業內污染物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
5完成國家各級環境監測網規定的監測任務;
6配合地方環境監測部門開展應急監測。
9.0.3環境監測機構的規模、定員、監測任務、監測范圍、監測網點、監測項目以及儀器設施、裝備水平應根據項目的規模、性質,并結合建設地區的環境保護要求等,按國家現行標準《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測站設計規定》HG/T20501的有關規定執行。
9.0.4監測采樣應能準確反映污染物的排放及附近環境質量狀況,監測分析方法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9.0.5在線監測應按地方環保部門或項目環評報告的要求設置監測點位與監測項目。
10 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10.0.1化工建設項目應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10.0.2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配備專職的環境保護管理人員。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中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標準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石油化工污水處理設計規范》GB 50747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GB 3785
《輻射防護規定》GB 8703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GB15562.2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
《建筑材料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物質限制標準》GB 6763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
《工業企業噪聲測量規范》GBJ 122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 5008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
《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GB/T 50934
《化工危險廢物填埋場設計規定》HG/T 20504
《化工建設項目廢物焚燒處置工程設計規范》HG 20706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測站設計規定》HG/T 20501
《固體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35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4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
《火電廠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范 選擇性催化還原法》HJ 562
《火電廠煙氣脫硝工程技術規范 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HJ 563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76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石油化工廠區綠化設計規范》SH 3008
《石油化工污水再生利用設計規范》SH 3173
修訂說明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GB50483-201X),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年××月××日以第××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標準是在《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全國化工環境保護設計技術中心站,參編單位是中藍連海設計院、中國天辰工程公司、上海化工設計院、中國華陸工程公司、安徽省化工設計院。主要起草人員是孫效平、程新源、季惠良、俞守業、宋曉銘、陳金思等。
在本次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對GB50483-2009實施以來的反饋意見進行了總結和歸納,并依據目前國家的總體環保要求,結合國內外化工環境保護的先進技術和先進理念及我國的具體國情,從編制依據、污染防治原則、執行的國家標準、污染物處置技術要求等方面,作了具體的修訂,尤其根據在我國嚴峻的環保形勢下國務院發布的一系列嚴格環保政策,在修訂工作中做了相應規定。
為了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