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環保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創新——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目前推進緩慢。
按照環境保護部去年確定的時間表,這項“垂管”需在2到3年左右完成改革任務。
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
在環保部日前召開的部務會議暨2017年上半年環境經濟形勢分析與工作推進會上,環境保護部部長李干杰表示,“從環保領域改革推進看,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等工作推進比較緩慢。”
他說,下半年應“加快推進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開展跨地區環保機構、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
環境保護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有關負責人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垂直管理改革也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牽一發而動全身,不只是機構隸屬關系的調整,也涉及地方政府層級間事權、政府相關工作部門間職能、環保系統內部職責運行關系等的調整,還需要對環境治理基礎制度進行改革完善。
“從這個角度講,垂直管理改革是提升我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基礎工程和系統工程。”這位負責人介紹,“初步設想是,按照前期準備、地方試點、全面推進的‘三步走’路線圖,平穩有序推進。”在前期準備環節,要確保改革期間環保機制不變、責任不變、任務不變、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監管不軟,同時對機構編制、人員和資金等事項提出明確要求。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目前,環保執法難最大的障礙在于行政管理體制。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地方環保部門接受上級環保部門和當地政府的雙重領導。盡管地方環保部門在業務上聽命于上級環保部門,但在預算和人事上受當地政府的控制。
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對環保的投入是全面平衡地方工作和各個職能部門的結果。實際情況往往是地方政府官員把當地經濟發展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很少考慮對企業進行環境監管。
在一些經濟落后的基層地區,行政干預還很嚴重,一些污染大戶往往同時也是利稅大戶,受到地方一些領導的特別關愛。企業一旦出現環保方面的問題,政府就會干預環保執法。不允許關閉污染企業,不允許對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不允許環保執法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使環保執法決定成為一紙空文。
25日,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副主任劉長根介紹,在前三批中央環保督察中,都發現一些地方干預、阻撓環保執法的情況,“甚至市縣兩級出文件,證明某個企業不存在環境問題的事。有的地方政府明文規定不允許環保部門檢查某個企業。‘土政策’不少。”
在上述環保部部務會議上,李干杰說,目前我國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嚴峻,完成全年目標任務需要付出極其艱苦的努力。
數據顯示,從大氣環境治理看,受不利氣象條件影響,加之經濟回暖、生產復蘇等原因,1-6月份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同比上升5.4%、北京市同比上升3.1%,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大氣十條》)目標任務壓力巨大。
從水環境治理看,部分地區黑臭水體整治進展偏慢,全國工業集聚區環境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地表水總磷污染日益凸顯,近岸海域水質有所下降。
從土壤污染治理看,仍有16個省份尚未簽署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定等工作亟待加快。
“不思進取、不接地氣、不抓落實、不敢擔當等問題依然存在,影響工作質量和成效。”李干杰說,應抓緊開展第四批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實現所有省(區、市)全覆蓋,積極謀劃和實施對“2+26”城市開展機動式、點穴式專項中央環保督察。推動環保執法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推動京津冀3省(市)、長江經濟帶11省(市)以及省級空間規劃試點6省(區)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任務。加快推進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堅決懲處數據造假行為。
同時,加快推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報批,積極協同有關方面抓緊編制《雄安新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