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國務院審改辦12日向社會公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匯總清單,共130項。公眾登錄中國機構編制網(www.scopsr.gov.cn)首頁,點擊“保留為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匯總清單”即可查詢。
國務院審改辦有關負責人介紹,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行政審批環節,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2015年以來,國務院決定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截至目前,國務院分3批審議通過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共323項,已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7年1月先后下發文件公布。經與有關部門反復核實,國務院審改辦匯總形成了保留為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共130項。
據了解,此次集中公布的匯總清單,涉及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內容及其設定依據、實施機構等具體信息。
國務院審改辦有關負責人指出,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利于保障企業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進一步規范和引導中介服務,整治“紅頂中介”亂象,同時也有利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拆除“旋轉門”“玻璃門”,促進政府依法履職,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提升服務效能。
為方便社會監督,國務院審改辦設置了意見反饋渠道。對清單內具體審批中介事項的意見建議,對清單外涉及其他審批中介事項情況的反映,公眾可通過在線提交、電子郵件(sgb@conac.cn)等方式向國務院審改辦反饋。國務院審改辦將在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和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力度,繼續推進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激發市場活力。
關于保留為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匯總清單的說明
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行政審批環節,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2015年以來,國務院決定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前已分三批對審批中介事項開展清理規范,先后以《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等文件公布。經與有關部門反復核實,國務院審改辦匯總形成了保留為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共130項。
一、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現將上述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匯總集中予以公布,涉及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及其設定依據、收費情況等具體信息將分別在該部門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國務院審改辦將在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和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加大簡政放權改革力度,及時更新清單內容,對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三、對清單內具體審批中介事項的意見建議,以及對清單外涉及其他審批中介事項情況的反映,可通過在線提交、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意見。電子郵箱:sgb@conac.cn。
國務院審改辦
2017年5月
其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明確列入130項必要的中介服務之一!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13016)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審批部門】:環境保護部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過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2、《建設項目環境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第六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按照資格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論負責。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頒發資格證書的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名單,應當定期予以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保留為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匯總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