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發布《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出,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試點工程的獎補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包括基礎獎補和績效獎補兩部分。工程納入支持范圍即享受基礎獎補,工程總投資20億元以下的基礎獎補5億元;工程總投資20-50億元的基礎獎補10億元;工程總投資50億元以上的基礎獎補20億元。績效獎補資金根據工程結束后最終績效評估結果確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9〕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保護局:
為加強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9年2月27日
附件
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以下簡稱治理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治理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用于開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廢棄工礦地整治等工作,促進生態環境恢復和生態系統功能提升的資金。
第三條 治理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益方向。治理資金使用要區分政府和市場邊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劃分事權。治理資金使用要著眼全局,立足中央層面,支持具有全國性、跨區域或者影響較大的保護和修復工作。
(三)統籌集中使用。中央層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態系統受損、開展修復最迫切的重點區域和工程;地方層面注重統籌使用,加強生態環保領域資金的整合,發揮資金協同效應,同時避免相關專項資金重復安排。
(四)資金安排公開透明。治理資金安排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根據項目法安排的治理資金要堅持采取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并確保評審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治理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組織實施。具體實施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6-2030年)》《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6-2020年)》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決策部署制定。
本辦法實施期限至2023年底。期滿后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及延續期限。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審核治理資金分配建議方案, 編制資金預算并下達,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等部門負責組織具體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綜合成效評估和技術標準制定等工作,指導地方做好項目管理,配合財政部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治理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開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著眼于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重大戰略重點支撐區、生態問題突出區,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進行系統性、整體性修復,完善生態安全屏障體系,提升生態服務功能。
(二)開展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開展歷史遺留和責任人滅失的廢棄工業土地和礦山廢棄地整治,實施區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修復人居環境。
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下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退出。
第七條 治理資金采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試點工程的獎補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包括基礎獎補和績效獎補兩部分。工程納入支持范圍即享受基礎獎補,工程總投資20億元以下的基礎獎補5億元;工程總投資20-50億元的基礎獎補10億元;工程總投資50億元以上的基礎獎補20億元。績效獎補資金根據工程結束后最終績效評估結果確定。
用于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的獎補資金采取項目法或者因素法方式分配。采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各項目安排金額根據工程投資額、工程經濟效益等分檔確定。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根據考慮財力差異后的各省廢棄工礦土地整治任務面積因素確定。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根據以下公式進行分配:
某省因素法分配的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的獎補資金=因素法分配的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獎補資金總額*某省廢棄工礦土整治面積*財力補助系數/∑(各省廢棄工礦土地整治面積*財力補助系數)
第八條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具體項目。
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范圍、要求等具體事項。
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負責編制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并按照項目申報要求提出申請。
納入支持范圍項目所在省應當將項目實施方案報省級政府批準后,送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備案。財政部根據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的任務量、方案執行情況,實施年限等編制相關預算草案,待中央預算批準后按照規定程序下達預算。
第九條 采用項目法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調整實施方案的,應當堅持工程目標不降低原則。不涉及項目實施區域變化的方案調整,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備案。項目實施區域發生變化的方案調整,應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審批。
第十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治理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建立治理資金考核獎懲機制,并將各地治理資金使用情況、方案執行情況考核結果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及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包括對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容包括:計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績效評價,組織開展績效自評,選擇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對治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如發現資金使用、項目調整等方面重大問題,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如資金下達、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 23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 治理資金支持工程形成的各類資產,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管護責任,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五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資金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修訂<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7〕7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