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因鎮級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較差,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部門近日約談了“十二五”末已建成但目前尚未投入運行的鎮級污水處理廠所在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是污染物減排的工程技術保障。理應一手抓新建,一手抓運行。然而,一些地方政府想方設法把污水處理廠建起來,卻沒有投入使用,發揮應有效益。個別地方污水處理廠雖早已建成,但因管網不配套遲遲未建成運營而“曬太陽”,直接降低了污水處理成效。
2015年4月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明確提出,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根據有關統計,我國近8億人生活在農村和小城鎮,村鎮污水治理市場空間巨大。僅以2016年為例,村鎮污水處理行業可形成424.7億元產值,2020年產值可增至844億元,到2025年,這一數字可達1305億元。
然而,目前針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法律和條款幾乎是空白。立法太過原則性、執法機制不健全;依靠國家補貼、“以獎促治”政策支持,主要用于設施建設,后期運行費用沒有來源;沒有明確的農村生活污染控制技術路線和管理模式,導致補貼出來的工程“曬太陽”。
中央財政引導不夠,沒有設立村鎮污水專項資金。現有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資金中,用于村鎮生活污水處理費用偏少;補貼環節不合理,重建設輕管理。地方財政負擔較重,建設費用動輒千萬元,運行費用每年數百萬元,鄉鎮負擔大,即便經濟條件好的鄉鎮也很吃力,何況當前多數集體經濟收入微薄。向居民收費困難,農村地區長期享受福利服務,尚未形成繳費習慣,年輕人外出務工,向留守老人收費更困難。
技術標準不統一。我國農村污水處理技術總計達52種,種類繁多,多套用城市污水處理工藝。城鄉污水排放標準不統一,不但地方不好執行,而且太寬松的話,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如北京的村鎮A級排放標準已嚴于國家一級排放標準,等于地表Ⅳ類水,要達到這樣的標準,噸水處理價格應在5~10元,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基本上不可能負擔得起。此外,我國相關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嚴重缺乏。60%的鄉鎮僅1名村鎮污水設施管理員,從業技術人員收入低,工作條件差,發展狀態堪憂。
筆者建議,一是加大補貼力度。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污水處理收費不足以補償運行成本時,地方政府要積極采取措施,提高財政補貼水平。地方各級政府要統籌整合相關渠道資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資金。
二是引入社會資本。政府將建成后“曬太陽”的污水處理廠委托專業環保公司運營,引入社會資本后,建管養運一體化的效果比較明顯。
三是創新處理技術。積極推廣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的污水處理技術,鼓勵采用生態處理工藝。將農村水環境治理納入河長制湖長制管理。各地應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區的污水處理技術,切實提升污水處理效益。
四是加大問責力度。農村污水處理廠“曬太陽”狀況,就應追究當地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倒逼地方政府在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運營上多費心并配足財政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