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排污許可管理行業全覆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我部擬修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并草擬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現在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大家提出寶貴意見,并于2018年10月1日前反饋我部。
本次修訂后,《排污許可名錄》設置的行業共包括38個大類和106個小類以及3個通用工序。相比修訂前行業增加5大類、28小類,減少1個通用工序。修訂后對所有109個行業(含3個通用工序)中22個行業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9個行業進行簡化管理,5個行業實施登記管理,73個行業根據生產工藝特點或者生產規模區分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主要修訂原則和內容變化情況如下:
(一)調整實施時限
為配合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等污染防治攻堅戰,將復混肥料,飲料制造,無機磷化工,磚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等5個污染重點控制行業和工業爐窯的排污許可管理實施時限提前。
(二)優化管理類別
一是本次修訂在上版《排污許可名錄》先行先試、關注重點和簡化管理排污單位的基礎上,將谷物磨制、飼料加工和水產品加工等27個行業增加了實施登記管理的內容。
二是依據各行業集中度和環境影響程度的綜合評估結果,方便食品制造和酒的制造等18個行業和工業爐窯縮減了重點管理范圍,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和玻璃制品制造等10個行業和鍋爐擴大了重點管理范圍。
三是結合行業排污單位環境影響特征,汽車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和汽車、摩托車等修理與維護3個行業調整了管理類別的界定條件。
四是對于生產生活消費品的行業,新增管理門檻,明確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22個行業類別在住宅、商店等民用建筑內從事生產活動的,無需申請排污許可證。
(三)完善行業分類
一是進一步滿足水、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服務污染防治攻堅戰,新增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常用有色金屬礦采選、化學礦采選、殯葬服務等4個含重點管理的行業類別。
二是完善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銜接,補充了精制茶加工,煙草制品業等17個行業類別。
三是將原電鍍設施中涉及的制造行業進行拆分和細化,避免造成行業遺漏,增加金屬制品制造,通用設備制造等8個行業類別。
四是將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工業廢水集中處理不再作為通用工序。
(四)細化兜底條款
正文第六條中補充了總氮、總磷、年使用溶劑量超過一定限值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將煙塵排放量“大于1000噸的”要求調整為“大于500噸的”;明確此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實施時限為2020年。
(五)保證管理延續性
為體現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延續性,保證同一行業不同排污單位管理的公平一致,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已實施和正在實施的行業基本未做調整。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 王之正、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電話:(010)66103146
傳真:(010)66103146
聯系人: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沙克昌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28號院2號樓
郵政編碼:100012
電話:(010)84910867
電子郵箱:mee.permit@mep.gov.cn
第一條為實施排污許可證分類管理、有序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
第三條實施重點或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本名錄規定的時限前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應當在本名錄規定時限申請排污許可證;在本名錄規定的時限后建成的,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排污許可證。
實施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在2020年底前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應當在2020年底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登記相關信息;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登記相關信息。
第四條同一排污單位在同一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及以上行業生產經營的,申請一個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按其中單個行業管理等級最高的確定。
第五條本名錄第一至三十七類行業以外的排污單位,有本名錄第三十八類行業中的鍋爐、工業爐窯、電鍍設施等通用工序的,應當對通用工序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和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名錄中列明的排污許可行業技術規范申請和核發排污許可證;名錄中未列明適用行業技術規范的行業,可以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申請與核發排污許可證。
第六條本名錄以外的排污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本名錄規定的重點管理行業,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實施時限為2020年:
(一)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單項年排放量大于250噸的;
(三)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500噸的;
(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或總氮年排放量大于10噸,
或總磷年排放量大于0.5噸的;
(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六)年使用有機溶劑大于10噸的;
(七)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計算)。
第七條本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
第八條本名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