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中央環境保護稅改革部署和《環境保護稅法》授權,統籌考慮我市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 為14元/污染當量,統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執行。
今天,《河北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方案(草案)》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規定,河北將環保稅主要污染物稅額標準按地域分為三檔,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看看你家鄉劃在哪一檔↓↓↓
本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中主要污染物(廢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下同)和水中主要污染物(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下同)稅額標準分為三檔,應稅大氣其他污染物(廢氣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污染物,下同)和水其他污染物(污水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污染物,下同)執行統一標準。
與北京相鄰的13個縣(市、區),分別是淶水縣、涿鹿縣、懷來縣、赤城縣、豐寧滿族自治縣、灤平縣、三河市、涿州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廊坊市廣陽區和安次區、固安縣;
雄安新區及相鄰的12個縣(市、區),分別是雄縣、安新縣、容城縣以及永清縣、霸州市、文安縣、任丘市、高陽縣、保定市競秀區、蓮池區、滿城區、清苑區、徐水區、定興縣、高碑店市。
稅額標準為:大氣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9.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11.2元;大氣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別執行每污染當量4.8元和每污染當量5.6元。
石家莊、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市(不含執行一檔稅額的區域)。
稅額標準為:大氣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7元,大氣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別執行每污染當量4.8元和每污染當量5.6元。
唐山、秦皇島、滄州、張家口、承德、衡水、邢臺、邯鄲市(不含執行一檔、二檔稅額的區域)。
稅額標準為:大氣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執行每污染當量4.8元;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執行每污染當量5.6元。
上海: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
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已通過市人大表決)
福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項重金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咀裱岸愘M平移”。(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貴州: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為貴州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兩倍。(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浙江: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基本遵循“稅費平移”。
江蘇: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標準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咀裱岸愘M平移”。
江西: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遵循“稅費平移”,且為最低稅收標準。
廣東: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相比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有所上浮。
云南:2018年按照現行排污費的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4元。2019年1月起,適當提高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大氣污染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每污染當量3.5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湖南: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為每污染當量2.4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為每污染當量3元。
山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元,其他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常規排放源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海南:應稅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遼寧:大氣污染物擬定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擬定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吉林:應稅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執行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稅額標準執行每污染當量1.4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河南: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4.8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5.6元。
貴州: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云南:2018年按照現行排污費的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4元。2019年1月起,適當提高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大氣污染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每污染當量3.5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陜西: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確定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
青海: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甘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新疆: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四川: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9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重慶: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5元;應稅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元。
寧夏: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4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十九條 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