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么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大力推進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續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但總體上看,我國環境保護仍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部分地區環境污染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影響了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已刻不容緩。黨的十八大報告和我國“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環境保護制度,加大環境治理力度。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文件中明確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因此,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費制度,現行環境保護法延續了這一制度。2003年國務院公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規定。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我國選擇對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噪聲四類污染情況開征排污費。2014年國家根據環境治理新情況、新要求,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征收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總體向上調整一倍,并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征收標準。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6億元,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排污費征收效果總體是好的,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
2.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有何重要意義?
稅收是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經濟手段。“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文件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一項基本要求。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不能滿足我國加大環保力度、改善生態環境的迫切要求。開征環境保護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二是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三是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強化稅收調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四是通過“清費立稅”,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
3.環境保護費改稅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將現行排污費征收制度改為稅收征管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政策內容、征管機制、管理權限的轉換。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特殊的政治經濟背景下,主要任務是統籌兼顧、順利實施環境保護費改稅,確保此項改革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一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順利轉換。考慮目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較為困難,此次費改稅將以原排污費征收制度為基礎實行平移。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二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制度,努力構建我國綠色稅制體系。在現有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等重點污染源征稅的基礎上,研究探索對其他污染物征稅的可行性,在今后條件成熟后,將相關污染物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等,列為征稅項目,進一步擴大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加強污染排放治理制度建設。
三是在稅政統一基礎上,適當下放稅政管理權。鑒于當前環境治理主要工作職責在地方政府,為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積極性,同時兼顧各地排污費標準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對大氣和水污染物設定幅度稅額,并授權各省(區、市)在規定幅度內,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四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但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監測計算專業性較強,實際稅收征管工作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為保障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明確了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的具體職責,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作、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
4.為什么將法的名稱定為環境保護稅法?
此次開征環境保護稅采取費改稅方式,征稅對象和范圍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對象和范圍基本相同,均為直接向環境排放的大氣、水、固體和噪聲等污染物。今后根據新情況、新形勢,可以選擇污染防治任務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逐步擴大征稅范圍。比如,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可考慮適時將二氧化碳納入征稅范圍。環境保護稅法這一名稱符合稅制改革的方向,可以為未來擴大征稅范圍和整體稅制改革留出空間。
5.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有哪些?
為保證環境保護“費改稅”工作平穩過渡,此次環境保護稅納稅人的確定與環境保護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規定進行了有效銜接。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上述對納稅人的規定,在納稅義務上對兩種情況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居民個人不屬于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6.稅法規定哪兩種情形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為了減少污染物直接向環境排放,鼓勵企業和單位將污水和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稅法規定兩種情形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一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一律納入征稅范圍,照章征稅。
同時,稅法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也就是說,雖然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稅,但對經集中處理后向環境不達標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稅。其政策目的就是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7.為什么不將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個人作為納稅人?
居民個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對環境影響很大,但考慮目前我國大部分市、縣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進行集中處理,不直接向環境排放,對環境的影響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時,為平穩實施費改稅,避免增加納稅人負擔,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將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個人未列入征稅范圍,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8.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對象是什么?
大氣、水、固體、噪聲是影響環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國際上一般都選擇對這四類污染物征稅。我國現行排污費的征收對象也是這四類污染物。參照國際經驗,并與我國現行排污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大氣排放,導致大氣污染的物質,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包括重金屬、懸浮物、動植物油等;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包括煤矸石、尾礦等;噪聲是指工業噪聲,即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9.為什么不對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電池等污染型產品征收環境保護稅?
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電池等都屬于高污染產品,從治理環境污染的角度講,應對其加大稅收調節力度。但考慮這些高污染產品較為分散、污染程度難以準確測量,從征管技術和成本考慮,不宜采取征收環境保護稅方式。目前,為了從源頭上控制高污染產品的生產和使用,國家已將部分高污染產品納入了消費稅征收范圍,如對電池、涂料征收4%的消費稅。今后,對包括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等高污染產品,在征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通過稅收等方式予以調節,促進其改進工藝、減少環境污染。
10.為什么不對二氧化碳排放征稅?
從國際經驗來看,是否對二氧化碳征稅以及如何對其征稅各國做法不一。根據OECD數據庫的統計,目前共有包括英國、日本、美國(只在部分地區征收)在內的十幾個國家對二氧化碳排放征稅。
此次環境保護費改稅,主要是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征收口徑改革前后基本保持一致。二氧化碳未列為排污費征收項目,未納入本次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雖然此次未將二氧化碳納入環保稅的征收范圍,但國家對碳排放還是從嚴管控的,現行消費稅、資源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均有針對化石燃料消耗的特別政策規定。比如,對汽車按排量征收車船稅、消費稅;對成品油征收消費稅等。
從長遠看,我國作為二氧化碳排放大國,適時考慮對二氧化碳排放征稅具有積極意義。鑒于對二氧化碳征稅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需要結合國家利益和發展戰略總體安排,根據國內、國際新情況、新形勢統籌研究確定。
11.為什么不對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征稅?
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是影響人們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慮到不同建筑施工類型、工藝和位置產生的噪聲不同,交通噪聲具有瞬時性、流動性和隱蔽性等特點,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監測難度都比較大,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條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今后根據噪聲污染監測水平的提高,待具備征稅條件時,再考慮對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征稅。
12.為什么不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征稅?
揮發性有機物是造成大氣污染,特別是形成PM2.5、臭氧的重要根源。為促使企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改善生態環境,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2015年,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明確在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部分行業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同時,各省(區、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行業。
考慮到目前只在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等部分行業進行排污收費試點,試點時間較短,尚不具備全面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條件,為此,本次立法未將揮發性有機物列入征稅范圍。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目前對部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工作繼續進行,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范圍。
13.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環境保護稅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計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計量較為復雜,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等計量標準不盡相同。為此,稅法對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分別作了規定:(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2)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污染當量是指根據各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一個綜合性指標或計量單位。相同污染當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當。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數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污染當量值是相當于1污染當量的污染物排放數量,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的數量,不包括符合環保標準的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的數量。噪聲按分貝數確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產生的工業噪聲與國家規定的工業噪聲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14.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難度大,為什么不按資源使用量(如用水量)或產品銷售收入征收環境保護稅?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資源使用量或產品銷售收入與其污染物排放量有一定關系,但不是完全正相關。如工業企業與服務型企業用水量相同,但工業企業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種類多、污染程度高,而一般服務企業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種類、數量較少。再如,企業的產品生產銷售量不變,但可以采取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因此,以資源使用量或產品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難以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減少污染物排放起到直接調節作用。
15.為什么對企業超標和達標排放的大氣、水污染物都要征收環境保護稅?
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損害,與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有關。為加強污染防治,減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明確按污染物排放總量征收排污費,即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征收排污費;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在排污收費額基礎上加倍收取。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針對大氣、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征收,即不管是達標排放的污染物還是超標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稅。但由于達標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當量數少,從而可以少繳稅;超標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當量數多,從而需要多繳稅。這種政策處理,有利于促進企業、單位改進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同時,考慮在環境保護法中已明確對超標排放污染物予以行政處罰,所以,在本法中未再規定對超標排放污染物予以加倍征稅。
16.為什么對超標排放的污染物不加倍征稅?
考慮到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應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稅收不應具有懲罰性質。因此,對超標排放的污染物在稅法中沒有設置加倍征稅規定。
現行《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超標、超總量排污的行為規定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確,對超標、超總量排污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環保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關閉。征收環保稅不免除納稅人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7.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比較復雜,實踐中如何操作?
如何真實、準確地監測和計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環境保護稅征管中的難點問題。為解決好該問題,結合排污費多年征收的實踐經驗,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其排放量占全社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80%左右)全部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按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排污量。二是企業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計算。要大力推行政府向社會購買監測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監測服務,解決一些市、縣環保部門監測能力不足的問題。三是對不具備測條件、無法實際監測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系數法、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排放量。相關計算方法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18.為什么只對每一排放口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在前3項或前5項的污染物征稅?
污水和廢氣中所含污染物種類較多,從監測技術和成本考慮,難以將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納入征稅范圍。對每一排放口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在前3項或前5項的污染物征稅,已覆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進污染物減排的作用。同時,考慮到各地污染減排的特殊需要,環境保護稅法給地方一定授權,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19.環境保護稅的稅率是如何確定的?
按照2014年9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于2015年6月底前,將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費標準分別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礎上上調1倍。同時,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于上述標準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目前各地實際執行的排污費標準差異較大,大部分省份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有7個省、直轄市調整后的收費標準高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其中,北京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是最低標準的8—9倍;天津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是最低標準的5—7倍;上海分三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3—6.5倍;江蘇分兩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3—4倍;河北分三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2—5倍;山東分兩步將大氣污染物收費標準調整至最低標準的2.5—5倍;湖北分兩步調整至最低標準的1—2倍。
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制度的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以現行大氣、水污染物排污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同時,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為避免地方裁量權過大,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為最低稅額標準的10倍,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4元至14元。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參考排污費征收標準,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參考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對固體廢物和噪聲實行固定稅額。其中,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11200元。
20.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哪些暫予免稅情形?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5項暫予免稅的情形:一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但鑒于規模化養殖對農村環境影響較大,需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征免稅,所以未將其列入免稅范圍。二是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征稅。三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達標排放污染物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免繳排污費,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四是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暫免征稅。五是國務院批準暫免征稅的其他情形。
21.為什么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污染物暫免征稅?
農業生產中因使用化肥、農藥等形成污染物,并通過農田地表徑流、農田排水和地下滲漏等方式進入水體而造成面源污染。鑒于上述污染情況較為復雜,難以準確計量污染排放量。同時,考慮農民負擔能力較弱,為支持農業生產,稅法規定暫不對農業污染征稅。
22.為什么對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稅?
目前,我國畜禽養殖場(戶)1億多個,畜禽養殖規模化率達54%,畜禽糞污年產生量約38億噸,畜禽養殖化學需氧量、氮、磷、銅、鋅的排放量分別占農業源排放總量的96%、38%、56%、99%和98%,畜禽糞污成為農業面源污染的主要來源。鑒于規模化養殖對農村環境危害較大,所以稅法中未將其列入免稅范圍。
但在具體征稅政策上,對不同的規模化養殖企業采取區別對待,而不是簡單按畜禽飼養量征稅。一是規模化養殖企業自行或委托他人采取糞肥還田、制造有機肥、制取沼氣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不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不征收環境保護稅。二是規模化養殖企業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可以監測的,按實際監測的排放量征收環境保護稅。三是規模化養殖企業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但沒有設置固定的污染排放口,其排污量無法實際監測的,依據稅法附表2中“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表,按畜禽飼養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算征稅。
23.為什么對機動車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暫予免稅?
汽車尾氣對環境污染大,應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促進減少尾氣排放。但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消費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汽車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其中車船稅、消費稅按排量征稅,已體現了稅收調節和經濟補償,所以稅法對汽車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規定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
24.為什么對城鄉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達標排放的污染物暫予免稅?
城鄉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廠是污染治理單位,也可能是污染排放大戶。但考慮到城鄉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廠承擔了部分公共服務職能,具有準公共服務性質,特別是目前許多城鄉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運營較為困難,各級財政予以適當補貼。因此,為減輕城鄉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的運營負擔,調動其不斷改進治污工藝和技術水平、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積極性,稅法規定對其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但同時附加一個條件,即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凡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一律照章征稅。
25.為什么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達標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稅?
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與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性質不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服務于工業園區內少數企業,由雙方協商確定服務費用,具有商業性質且盈利狀況好。為此,稅法規定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的污染物予以征稅。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按要求須達標排放,達標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一般較少,為此,根據稅法規定按污染當量數征稅計算,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稅收負擔不重。
26.為什么按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不同設置兩檔減稅政策?
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對促進企業減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勵作用。現行排污費制度,只規定了一檔減征政策,即對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考慮到將排放濃度值降到規定標準的50%以上技術要求較高,一些企業可能享受不到優惠政策,為充分發揮稅收的激勵引導作用,進一步調動企業改進技術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積極性,稅法根據納稅人排放污染物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程度不同,設置了兩檔減稅優惠,即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征稅;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于規定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稅,進一步鼓勵企業改進工藝、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27.環境保護稅如何征管,稅務機關與環保部門如何建立協作機制?
現行排污費由環保部門征收,改征環境保護稅后,將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征收管理,增強了執法的規范性、剛性。同時,考慮到征收環境保護稅對污染物排放監測的專業技術要求較高,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環境保護稅法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環保部門負責依法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環保部門與稅務機關須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納稅人自主如實申報納稅的義務,明確了稅務機關征稅的主體責任,并要求環保部門對排污征稅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稅務征管工作。
28.環境保護稅征管涉及稅務、環保兩個部門,如果發生征納稅爭議,納稅人行政復議或訴訟對象是誰?
環境保護稅法第14條規定: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發生征納稅爭議,納稅人行政復議或訴訟對象是作出具體稅收征管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29.為什么環境保護稅法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環保部門違法責任沒有做出細化規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納稅人納稅、稅務機關征稅、環保部門監測污染物等工作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已做出了明確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二條規定,“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鑒于納稅人、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依照稅收征管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因此,環境保護稅法沒有對相關法律責任進行細化。
30.目前一些地區實施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開征環境保護稅后,是否繼續收取排污權使用費?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明確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后獲得排污權。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鑒于排污權使用費是排污單位實施排污權交易之前,為獲得排污權而繳納的費用,體現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與對企業排污征稅性質有所不同。環境保護費改稅不涉及排污權使用費,不影響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實施。
31.環境保護費改稅后,收入歸屬哪一級政府?如何保障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的投入?
按現行財政體制,排污費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1:9分成。考慮到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職責任務主要由地方承擔,為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完善地方稅體系,環境保護費改稅后,擬將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財政不再分成。
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稅收收入應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雖然環境保護稅不采取專款專用方式,但不會降低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原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力度不減的原則予以充分保障。“十二五”期間,全國一般公共預算用于節能環保的支出約1.76萬億元,其中2015年用于節能環保的支出為4814億元,重點支持大氣、重金屬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財政預算安排的支出遠遠超過排污費的收入規模。開征環境保護稅后,各級財政將進一步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
32.環境保護費改稅后會不會加重企業負擔?
環境保護費改稅,遵循“稅負平移”的原則,征稅范圍、稅率基本不會改變。開征環境保護稅后,稅收剛性增強,征收機制更加嚴格,會有一些應繳未繳排污費的企業被納入征稅范圍。有關部門對部分省市進行了實地調研,環境保護稅占企業繳納稅費的比重較低,一般在1%以下,不構成企業的主要負擔。企業和地方相關部門普遍反映,費改稅后對企業成本負擔影響不大。此外,征稅后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將促使企業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業的納稅額還會有所減少。
33.環境保護稅法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在實施前還有哪些工作需要做?
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稅種,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征管上需要做前期準備工作:一是起草稅法實施條例,明確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的具體職責,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二是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三是做好稅收征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四是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征管工作有序進行。環境保護稅作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第一部稅法,相關部門將按照法治精神做好稅法實施前各項準備工作,確保稅法順利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