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環保部門完全不參與,如何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以確保驗收內容不缺項,驗收標準不降低,驗收結果全公開?如何知道經驗收不合格,并從而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的規定予以處罰?為啥還需要項目單位把項目驗收信息錄入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原文: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主體單位換成了建設單位,但并未禁止環保部門對企業自主環保驗收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比如解釋相關指南規范、比如介紹同類行業的先進環保措施等等。
《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單位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驗收內容不缺項,驗收標準不降低,驗收結果全公開。
七、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強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建立“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要充分依托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同時結合違規項目定點檢查,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及時記入誠信檔案。
八、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應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相關地方政府或部門承諾負責實施的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區域污染物削減、產能替代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由該地方政府或部門確保其在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前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并承擔法律責任。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應當如實記載前述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
前述環境保護對策措施未實施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采取約談、區域限批、綜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關政府或部門抓緊實施。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明確:
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開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需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注:該平臺目前正在建設),填報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建設單位于填報驗收信息后十日內,將驗收報告及驗收意見(一式二份)報送原環評文件審批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