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宿遷市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不規范處理處置污泥問題日益突出,對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構成威脅,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為規范污泥處理處置,杜絕違法傾倒污泥現象,蘇宿遷市結合自身的實際,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形成如下建議方案:
宿遷市已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共有17家,設計處理污水能力52.5萬噸/天,實際處理污水40萬噸/天,污泥產生量210噸/天(現行工藝正常工況下,處理每萬噸污水產生污泥5-8噸),污泥產生量7.6萬噸/年。其中,市區(含宿豫區、宿城區、國開區、湖濱新區、洋河新區、蘇宿工業園區)有8家生活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污水能力22.5萬噸/天,實際處理污水16萬噸/天,污泥產生量100噸/天以上;沭陽縣有2家生活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污水能力9萬噸/天,實際處理污水8.5萬噸/天,污泥產生量52噸/天;泗陽城區有2家生活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污水能力8萬噸/天,實際處理污水6.4萬噸/天,污泥產生量約37噸/天(不包括14家鄉鎮污水處理廠);泗洪縣有2家生活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污水能力5萬噸/天,實際處理污水4萬噸/天,污泥產生量20噸/天。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富含有機質、各種病原體、各類重金屬,處置不當,極易腐爛發臭,產生二次污染而重新回到土壤和水體中。目前我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量210噸/天、市區在100噸/天以上,名義上用于堆肥、制磚,實際上處于無序狀態,特別是在全省開展磚瓦廠專項整治后,原用于摻入土中制磚的污泥已基本不再摻用,而用于堆肥農業部門又有明文規定不得進入農田食物鏈,污泥基本無出路,大多數污水處理廠將污泥外包給園林苗圃企業,名義上用于堆肥,實際上就是還田,污染又回歸到土壤和水體中,嚴重違反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及《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有關規定,從而出現2017年6月16日發生的宿遷市東方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宿遷市成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堆肥名義,將宿遷市城南污水處理廠(現名江蘇潤生水處理產業有限公司)和宿遷市城東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傾倒在宿城區洋北鎮船行村三組地塊,引發環境污染事件(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本著“綠色、循環、低碳”的總體要求,結合宿遷實際,充分利用現有環境治理設施,發揮市場機制,安全、高效地處理處置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實現“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的處置目標。
我市現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建有配套廢水、廢氣、飛灰污處設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余熱蒸汽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污泥(一般含水率70-80%)進行干化,將干化后的污泥(熱值約14000KJ/Kg)以小于8-10%的比例摻入生活垃圾進入焚燒爐焚燒處置,實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利用。我市已建成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有2家(市區光大環保一、二期處置能力1100噸/天,沭陽北控水務650噸/天),在建3家(沭陽北控二期450噸/天,泗陽光大600噸/天,泗洪高能300噸/天),三縣今年底明年初可實現量產達效,也能具備污泥處置能力。
市區也可以利用已建成的餐廚垃圾發電廠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摻入餐廚垃圾中更好地產生沼氣燃燒發電,市縣還可以利用具備脫硫脫硝設施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熱電廠摻燒污泥。
針對上述三種方案,對具備污泥處理處置能力的企業,政府可由財政、物價部門核定基準價,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公開招標,合理低價中標,就近分區域選擇1-2家企業處理處置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
根據蘇財規[2016]5號文件要求,蘇北地區城市污水處理費在1.2-1.6元/噸,含污泥處置專項費0.2-0.3元/噸˙水,污泥處置費2000-3000元/萬噸污水,每萬噸污水污泥產生量5-8噸,每噸污泥處置費用在250-600元,實際招標競標價可能要低些。污水處理費(含污泥處置費)在自來水費中收取,污泥處置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如富春紫光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費可由國開區財政核付,湖濱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費可由湖濱新區財政核付)按照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實際送入污泥處置單位稱量的污泥以中標價支付給處置企業。
各地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明確屬地管理責任,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要對當地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產生、暫存、運輸、中轉、最終處置等各個環節可能產生的安全問題和環境風險依法加強監管,對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處理處置污泥的單位要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視情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造成環境污染的,按照環保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地方環保部門要實施統一監管。污泥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負有主體責任,從根本上消除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管理及處置不當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