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0分析發現,我國PPP項目數量和投資規模龐大、融資屬性強、基礎設施比重大、地方政府唱主角、運作上BOT占多數、回報機制上簡單分為三種類型。相比之下,日本PFI項目少而精、運營導向明顯、集中在教育和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中央和地方共同推進、運作方式上以BTO為主、具體類型及回報機制更為多元,這些特點可對我國PPP政策優化和PPP事業推進有所啟發。
E20此前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胡振教授的指導下組織翻譯了日本PFI法全文《有效應用民間資金等促進公共設施等整備的法律》(原文請點擊→日本PFI:有效應用民間資金等促進公共設施等整備的法律),受到業界關注。E20進一步研究發現,日本PFI和我國PPP有很多不同點,但不乏可以借鑒之處。本文從項目規模、所在領域、運作方式、回報機制等幾個維度進行對比。
一、我國PPP數量占有、質量待提升
根據《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第7期季報》,截至2017年6月底,全國入庫項目共計13,554個,累計投資額16.3萬億元。簡單測算,單個項目平均投資額約12億元。項目數量和項目投資規模持續擴大。
圖1 我國PPP入庫項目數量統計(單位:個)
數據來源:E20根據《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第7期季報》整理繪制
圖2 我國PPP入庫項目投資額統計(單位:萬億元)
數據來源:E20根據《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第7期季報》整理繪制
而根據日本內閣府民間事業等活動推進室的統計,截至當前,日本PFI事業項目數量為609個,投資額合計5.47萬億日元(約合3244億元人民幣)。單個項目平均投資額約89.8億日元(約合5.33億元人民幣)。從其過去十多年的發展,日本PFI數量增長不多,求質量而不求數量,穩步推進,鮮有失敗案例。
圖3 日本PFI項目數量和投資額變化情況
數據來源:日本內閣府民間事業等活動推進室網站,http://www8.cao.go.jp/pfi/pfi_jouhou/pfi_genjou/pfi_genjou.html
項目數量和投資規模上的差異,在某種程度上體現我國此輪PPP熱潮不減,更要求在后期“重質量”、重落地,才能行穩致遠。
二、日本PFI主要集中在教育等公共服務領域
我國PPP項目數量排名前五位分別為市政工程、交通運輸、旅游、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城鎮綜合開發,合計占比超過66%。除旅游外,其他幾大領域投資性均較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融資屬性強、基礎設施建設比重高的特點。
圖4 我國PPP項目數量-領域分布(單位:個)
數據來源:E20根據《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第7期季報》整理繪制
日本PFI主要集中在教育和文化、城鎮發展、健康和環境(醫療設施、廢棄物處理設施、公墓等),占比合計將近70%。特別是教育與文化,占比最高,達到三分之一。此外,在日本,政府建筑和宿舍大樓類項目也占有將近10%的比例。
圖5 日本PFI項目數量-領域統計(單位:個)
數據來源:E20日本內閣府民間事業等活動推進室發布的信息整理繪制
值得注意的是,和我國目前PPP全由地方政府作為實施主體推進實施不同,日本目前有74個PFI項目(占項目總數的12%)是由中央政府作為主體推進的。對于我國一些跨行政區域、關系國家及地區發展的重大項目,比如區域鐵路、城際列車、流域環境治理等項目,由中央政府部門或跨地區協調主體進行推動的做法值得探討。
三、日本在運作方式上以BTO為主
BOT模式是在中國影響最大、知名度最高、應用最廣泛的PPP具體模式。從2014年以來至2017年6月底的統計數據來看,現階段中國PPP項目中,BOT依然是最主要運作方式。
而在日本,BTO是主要運作方式。2009年的數據統計表明,采用BTO的項目占比約70%,其次方為BOT,約為14%。
圖6 日本PFI項目運作方式占比
當然,因我國現行政策已明文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于10年,不允許采取建設—移交(BT)方式,不得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因此,BTO模式雖有O(運營)環節,但為規避BT嫌疑,當前采用BTO方式的PPP項目并不多見。
四、日本項目類型和回報機制更為豐富
目前,我國PPP項目中,政府付費類和可行性缺口補助類入庫項目的比重基本上呈逐月、逐季度小幅上升趨勢,使用者付費類入庫項目的比重變化趨勢則相反。政府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合計約占三分之二。
圖7 我國PPP項目回報機制-數量統計(單位:個)
數據來源:E20根據《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第7期季報》整理繪制
與適用領域相關,日本PFI更多聚焦在教育和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因此其回報機制對政府有更高財政支出責任的要求。這反映出日本政府強調政府對公共服務的提供方主體責任,PFI項目主要集中在教育、文化和衛生等民生服務領域,無法向使用者收費,因此在融入私人因素,仍以政府付費為主。2009年的數據統計表明,政府付費的項目占比75%、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負有一定責任)占比20%、使用者付費占比約5%。
這與中日兩國政企合作的具體類型有一定關系。我國PPP實際上可以分為非經營性、準經營性、經營性幾種類型,基本對應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使用者付費等回報機制。而日本將PPP/PFI分為四大類型。類型Ⅰ是公共運營事業,民間事業者支付對價獲得運營權,公共部門根據運營情況支付運營服務費用;類型Ⅱ是收益型事業,民間事業者建設和運營公共設施,并獲得管理事業的收入,作為回報來源;類型Ⅲ是公共不動產活用事業,又分為公共地利活用和公共設施利活用,前者是民間事業者向公共部門支付土地租金獲得PFI事業的建設和運營權,后者是民間事業者向公共部門支付公共設施租賃費用,獲得設施運營權,并獲得有關收益;類型Ⅳ是其他PPP/PFI事業,分為服務購入型PFI事業和民間委托,前者是民間事業者負責公共設施的建設和運營(BTO或BOT),并從公共部門獲得建設費和運營費作為回報,后者是民間事業者接受委托負責公共設施有關服務事項,從公共部門獲得運營費作為回報。
綜合分析可以發現,日本PFI幾種類型中,類型Ⅰ、類型Ⅲ中的公共設施利活用、類型Ⅳ中的民間委托不涉及建設,只是運營相關;類型Ⅱ、類型Ⅲ中的公共地利活用、類型Ⅳ中的服務購入型PFI事業則是建設和運營均包括在內。其中,我國目前存在不少城鎮開發項目,日本公共地利活用方面的經驗或許可進一步深入研究借鑒。
圖8 日本PPP/PFI項目類型示意圖
數據來源:日本內閣府民間事業等活動推進室網站,http://www8.cao.go.jp/pfi/pfi_jouhou/pfi_genjou/pfi_genjou.html
本文作者:
湯明旺:E20PPP中心總監,主要負責環保PPP理論及實踐研究、PPP模式設計。具有十余個PPP項目咨詢服務經驗,參與了財政部《PPP示范項目案例選編(第二輯)——水務篇》編著工作,完成財政部PPP物有所值定量評價研究等課題,已發表《環衛市場化報告:從政府購買服務到PPP》《環保PPP領域最低需求風險分析及優化建議》《從國發43號文到財預87號文 ,探尋中央管控地方融資沖動震蕩背后的主線》等多篇專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