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在分屬不同部門的監測、執法機構之間,構建合適的紐帶,建立靈活的機制,促進兩者的有效聯動和快速響應。
根據《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現有縣級環境監測機構隨縣級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具體工作接受縣級環保分局領導。市級環保局統一管理、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縣級環境執法力量。垂管制度改革后,縣級監測、執法機構人、財、物雖都由市環保局管理,但行政上分屬于不同的部門(單位)。筆者認為,應在分屬不同部門的監測、執法機構之間,構建合適的紐帶,建立靈活的機制,促進兩者的有效聯動和快速響應。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建立事前互相溝通、事中密切配合、事后聯合會商的協同調查取證辦案機制。事前互相溝通,即環保分局在統籌制定《環保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專項執法檢查方案》等工作、確定重點環保監督檢查對象時,充分征求監測、執法機構的意見,明確監測、執法聯動機制具體要求。監測機構應根據《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劃》,提前補充、購置監測所需的儀器、設備和藥劑,有針對性地安排人員進行培訓、開展監測因子擴項認證。執法大隊在實施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突擊抽查前,應主動和監測機構溝通,以便監測機構提前妥善安排有相應資質的現場采樣和實驗室監測人員,調試相應的儀器設備,配齊相應的藥品、試劑,確保監測人員可以隨時配合調查取證、固定違法排污事實,監測儀器設備處于最佳狀態。
事中密切配合,即開展現場監督執法檢查時,監測、執法部門應明確分工、密切配合。執法人員負責對排污單位環境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和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企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制作相應的檢查、詢問筆錄。監測人員負責查閱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并進行樣品采集和現場監測。檢查、監測情況應及時互相溝通。執法人員發現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存在問題的,應及時通報監測人員,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采樣、監測;現場監測結果出現異常或超標的,監測人員應及時向執法人員反饋,以便執法人員對造成超標或異常的原因進行深入排查,徹底全面查清企業偷排漏排等違法違規行為。
事后聯合會商,即現場聯合檢查取證完畢,監測機構應及時對樣品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相應的檢測檢驗報告。執法機構在決定立案、處罰前,應主動與監測機構進行會商,依托監測數據和調查結果,依法確定排污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需補充監測或調查的,及時開展補充監測、調查。可能達到移送行政拘留、刑事處罰立案標準的,及時按規范和程序將有關調查取證材料、監測報告移交相關部門。通過事后會商,確保數據有效、證據鏈完整、違法事實清楚,對排污單位提出的整改措施切實可行,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認定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處罰依據充分,量罰準確。
二是不斷完善監測、執法人員 “互補短板” 的交流學習機制。為提高聯合執法效率,執法、監測部門可以互派技術骨干相互學習,交叉進行現場調查取證、采樣監測,不斷提高一線環境執法、監測人員的測管水平。鼓勵環境監測、執法人員通過學習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知識,參與相關采樣、檢測檢驗技能的培訓。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掌握一定現場采樣、監測技能的執法人員,經過考核后,核發相應的環境監測上崗證,以便在應急、突擊檢查時,監測人員因故無法及時到位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對樣品的采集符合規范,檢測結果合法有效,作為立案、處罰的依據。 (作者單位:福建省南安市環境保護監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