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保部印發了關于《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強化督查方案》,9.1起對這些區域進行嚴查,化工行業迎接挑戰吧。
1、京津冀及周邊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巡查
北京、天津市各區人民政府,石家莊、唐山、保定、廊坊、滄州、衡水、邯鄲、邢臺、太原、陽泉、長治、晉城、濟南、淄博、聊城、德州、濱州、濟寧、菏澤、鄭州、新鄉、鶴壁、安陽、焦作、濮陽、開封市人民政府:
為督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以下簡稱“2+26”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到位,確保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2017-2018年各項目標任務。
環境保護部會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和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制定《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巡查方案》(以下簡稱《巡查方案》)。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派駐巡查工作。
各級地方黨委、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按照《巡查方案》要求,切實做好強化督查發現問題整改,收集整理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部署、開展和落實情況等材料;
視情邀請巡查工作組參加涉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黨委常委會和政府常務會,同時在媒體公布巡查工作組進駐信息并鼓勵群眾通過“12369”環保熱線、微信舉報等方式反映相關問題,全力支持配合各派駐巡查工作組的工作。
二、強化巡查問題整改落實。
針對巡查發現問題要明確相關責任人,逐一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巡查發現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保不作為、慢作為,環保責任不落實的,環境保護部將約談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并提出量化問責建議。
三、加強地方各級協調溝通。
請各有關省(市)人民政府和“2+26”城市及其所有縣(市、區)分別明確一名聯系人。并于2017年9月1日前將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報送環境保護部巡查協調辦公室。
2、京津冀及周邊強化督查方案
1.督查時間
總體時間安排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
2.督查內容
(1)“散亂污”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情況
按照“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進展情況清單進行核對,以縣為單位,每輪次抽查50%的縣區,根據工作量確定抽查比例。對提升改造類“散亂污”企業,是否存在未經相關部門會審簽字同意擅自恢復生產、恢復生產后仍發現存在超標排放、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的情況。
是否存在清單外的“散亂污”企業,或清單內未取締、未整改,仍在生產或有近期生產跡象的“散亂污”企業。
.是否存在“散亂污”企業或集群“死灰復燃”情況。
(2)小鍋爐淘汰、改造情況
按照小鍋爐清單進行核對,以縣為單位,每輪次抽查50%的縣區,根據工作量確定抽查比例。
是否存在清單外的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建成區20蒸噸(部分地區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要求以《攻堅方案》為準)
(3)清潔取暖及燃煤替代
按照清單,以鄉鎮(街道)為單位,入戶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實情況,列入清單的鄉鎮(街道)應全部取締散煤燃燒。
已劃定的“禁煤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是否存在散煤燃燒、銷售問題。
(4)工業類治理項目
重點對火電、鋼鐵、石化、鋁工業(不含氧化鋁)、水泥等行業以及燃煤鍋爐(含生物質鍋爐)、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工作情況開展檢查,按照任務完成的時間要求進行階段性現場核查。根據企業治理改造方案進行核實。
對特別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要重點檢查,檢查治污設施工藝、選型是否滿足相關標準及環境保護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施并聯網,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滿足相應標準要求。必要時可安排現場監測。
(5)工業類淘汰、搬遷項目
對照淘汰、搬遷類企業清單,包括列入整治關閉計劃的露天礦山,逐一核實關停、淘汰情況,檢查是否存在生產相關行為活動,可到當地供電部門調查企業用電量情況。搬遷類企業原廠區必須停產。
(6)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
按照《攻堅方案》明確的時間節點,11月份對電力、鋼鐵、水泥行業企業,2018年1月對銅鉛鋅冶煉、電解鋁、原料藥制造、農藥等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取得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主要檢查是否存在無證排污行為。
(7)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項目
對照治理項目清單,逐一現場檢查治理措施落實情況。可采取現場即時檢測方式檢驗VOCs泄漏及排放情況。
(8)工業企業揚塵治理情況
檢查工業企業(含供熱企事業單位)是否完成物料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任務。
檢查鋼鐵、建材、有色、火電、鍋爐、焦化等行業企業是否符合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9)加油站整改情況
隨機抽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安裝、運行情況。
《攻堅方案》中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設施的,需核實安裝使用情況。
對高速路、國道、省道邊加油站,應檢查是否銷售車用尿素。
(10)施工工地揚塵管理情況
隨機抽查城市及縣城建成區內施工工地揚塵管理情況,檢查是否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工地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等6個100%。
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區內是否存在各類建設工程土石方作業、房屋拆遷(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業情況(對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點項目涉及土石方作業確實無法停工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
(11)錯峰生產落實情況
對照清單督查相關企業是否按采暖季錯峰生產方案要求進行限產、停產,未執行錯峰生產的,是否按要求進行審批或備案(可通過當地供電部門用電數據核實停產、限產落實情況)。
(12)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落實情況
遇重污染天氣時,督查地方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相關措施落實情況。
重污染天氣高發時段,當預測區域內多個連片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時,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環境保護部的提示信息,及時發布相應級別預警,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機制。
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及時發布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應急預案。
督查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是否按照預案落實減排措施。
(13)其他督查內容
督查任務清單外的涉氣類突出問題以及《攻堅方案》中涉及“2+26”城市的其他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任務。
3.督查工作安排
3、化工企業必須知道:到底督查啥
1.廢氣污染檢查
隨著黨和國家、人民群眾對霧霾的關注,廢氣這塊是日益重視,同時也是各級環保督察的第一要點。廢氣不但做到達標排放,同時盡可能的對污染物減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1)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2)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廢氣排放口;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3)無組織排放源
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2.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1)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關鍵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2)污水排放口監察
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3)排水量復核
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有給水量裝置的或有上水消耗憑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手冊給出的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4)排放水質
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
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3.固體廢物污染源現場檢査
(1)督察固體廢物來源
檢查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方式;
根據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GB5085檢查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2)固體廢物貯存與處理處置
檢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假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檢查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或貯存場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
對于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所;
對于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理處置;
檢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固體廢物。
(3)固體廢物轉移
檢查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
檢查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社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檢查是否設置了固廢及危廢標志牌。
檢查污泥處置合同、污泥運輸磅稱記錄等,判斷污泥產生量是否合理。
(4)噪聲污染源現場檢査
是否按照環評文件或環評批復要求設置污染治理設施,噪聲是否達標。
(5)地下水污染現場檢査
場地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涉重環節、固廢(危廢)堆放場所、化學品堆放場所等是否逬行防滲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6)地下水污染現場檢査
檢查應急預案編、評、備、落實情況,附應急演練中情況文字、圖片及相關資料。
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電鍍、印染、涉重等行業)和應急事故池等。
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名稱、數量、有效期等)。
(7)對生態環境現場檢査(涉生態類,不多介紹)
(8)地下水污染現場檢査
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的這個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不是簡單罰款可以了事的。
(9)檢查企業是否存在環保造假
注意!兩高環保司法解釋對環保造假的處罰,從重處罰!
4.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5.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6.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7.企業應牢記:
(1)建設單位未經環保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關閉污染處理設施、場所。
(2)不得違反排污口設置規定、私設暗管、私改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3)在禁止建設區域內違法建設,同時項目建設要符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