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通過其官方微信公號“中國排污許可”發布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文首次明確了行政機關盡責免責情形,具體如下: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盡責免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責任。
(一)按照本辦法要求確定排污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且已經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但由于排污單位未遵守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因排污單位隱瞞或虛假提供本辦法規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信息,導致錯誤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三)已依法對排污單位不予核發或撤銷排污許可證,并作出責令整改或者停產整頓決定,排污單位擅自排污的。
(四)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追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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